普法:驾驶非机动车辆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
事故经过:8月10日11时许,在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天合园广场,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超车时,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许某所驾“雅迪”牌二轮电动车相擦挂,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,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。
事故现场
案例分析:王某驾驶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超车时妨碍了被超越车辆通行,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。
法律法规引用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规定: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1.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;
2.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;
3.不得醉酒驾驶;
4.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,伸手示意,不得突然猛拐,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;
5.不得牵引、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,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;
6.不得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;
7.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;
8.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;
9.自行车、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;
10.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。
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。
交警安全提示:驾驶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通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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